世界投資者周是由國際證監(jiān)會組織(IOSCO)舉辦的一項全球性活動,旨在提升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展示世界范圍內證券監(jiān)管機構關于投資者教育和保護的良好實踐。
2023年10月23日至27日,在中國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局的指導下,“2023年世界投資者周”系列活動將陸續(xù)開展,本次活動主要圍繞“投資者風險應對能力”和“可持續(xù)金融”兩大主題進行,旨在增強廣大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傳遞理性投資、價值投資、長期投資理念。
中國證監(jiān)會投資者保護案例
一、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案
2022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13 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件中,依據《證券法》確立的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罰沒款作了相應保全,優(yōu)先用于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該案一審判決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470余萬元,目前保全款項已執(zhí)行完畢,最大程度實現(xiàn)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本案成功實踐了《證券法》有關民事賠償優(yōu)先的規(guī)定,是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的證券侵權案件,與上海證監(jiān)局行政監(jiān)管、司法機關刑事判決共同組成了對資本市場犯罪分子的立體化追責,對于構建“大投?!薄叭湕l”投資者保護格局,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振投資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標桿作用。
二、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
2022年10月,浙江證券業(yè)協(xié)會、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接受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投資者與某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幫助993名投資者挽回損失約1.8億元。調解工作面臨投資者人數(shù)眾多、分布區(qū)域廣、糾紛歷經時間長等困難,調解難度極大。但本案依托“總對總”在線多元化解制度優(yōu)勢,通過“總對總”在線訴調與線下訴調對接聯(lián)動推進,調解組織調解與破產管理人爭取和解聯(lián)動推進,糾紛調解與破產重整統(tǒng)籌推進,實現(xiàn)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多重目標。該案為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糾紛調解典型案例,是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化解群體糾紛的成功嘗試,是貫徹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質效的有力探索。
三、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
2022 年,四川省證券期貨業(yè)協(xié)會接受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對投資者與某退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開展訴中調解。時值成都市疫情管控“原則居家”期間,協(xié)會克服居家不便、文件簽署、文書傳遞等困難,迅速與法院溝通案情和調解要點,耐心傾聽雙方訴求,細致講解案例和規(guī)則,靈活處理突發(fā)情況,通過“總對總”機制和“示范判決+在線調解”機制完成線上調解,協(xié)助投資者快速獲賠。該案為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典型案例,體現(xiàn)出在線調解便捷高效的優(yōu)勢,更充分彰顯調解工作在化解證券期貨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四、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大智慧董監(jiān)高損害公司利益案
2023年2月20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fā)起的全國首單投保機構股東代位訴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董監(jiān)高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調解結案,控股股東、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虹全額賠償訴請金額86.14萬元,并支付訴訟費、律師費,原告投服中心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xiàn),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同日,該案衍生訴訟大智慧訴董監(jiān)高追償案當庭順利調解,兩案大智慧公司將共獲賠約3.35億元。該案是全國首例由投保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全國首例投保機構提起的向公司董監(jiān)高追償?shù)陌讣?。通過代位訴訟起到了震懾“關鍵少數(shù)”、追“首惡”的積極效果,避免了對上市公司現(xiàn)有股東的二次傷害,這是落實金融司法與監(jiān)管協(xié)同要求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較好平衡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保護的典型案例。
五、新三板退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調解案中適用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
某新三板退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于2019年被江蘇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投資者訴至南京中院,要求賠償因公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同時要求該公司主辦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2年初,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接受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后,及時與主辦法官及糾紛各方取得聯(lián)系,調解過程中雖然各方當事人無法就原告訴請達成一致,但就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 “揭露日”“基準日”以及“基準價”四個方面取得共識,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采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 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將經過各方確認的“三日一價”書面反饋給南京中院。在后續(xù)訴訟程 序中,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這是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 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2018〕305 號),在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方面的有益嘗試,既有利于提高訴調對接等多元解紛機制質效,又能有效減輕人民法院訟累,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成功經驗。
內容來源:陜西基金業(yè)協(xié)會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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